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致力于挖掘国学文化人才,努力打造传统文化传承人,推广国学最具推动力人物,用新思想武装头脑,用新作为开创未来,积淀国学底蕴,提升人文素养,集百家大师智慧,阐述易理哲学经典,跨圈子跨平台跨行业跨区域整合高端人才,合理构建专业资源对接平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时代风采和永久魅力。根据当前国学形式的需求,通过推广达到国学的市场需求。
第二条 传承与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第三条 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延续,而优秀的传统文化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与精神层面的集中表达,具有深远的意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离不开文化自信,以及对文化价值的高度认同和践行。将其与现代化相融合,能够发挥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力量,不断提升我国国民文化素质和我国文化软实力。只有具备文化自信才能真正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传承发扬下去。
第四条 本院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批示下,并依法在国内注册。 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国学文化,促进易学科学创新发展,积极抵制一切不利于祖国的言行,维护我们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为早日实现中国梦而努力。
第二章 职业范围
第五条 本院职业范围
(一) 完全执行国家关于传统文化发展的方针政略。
(二)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丰富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对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和作用。发挥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需要每一位中国人民都树立坚定不移的文化自信,增强对我国传统文化的认知与认同,并在实际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传播和弘扬,在引导我们自身言行的同时不断增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影响力,从而逐渐提高我国的文化实力和国际地位。
(三)科学的、积极的研究和发展传统文化易学学术,宏观了解国内外易学动态,搜集、整理易学书刊和文献资料,认真分析并收集对现代社会发展有实效的易学成果。
(四) 不定期的在国内外组织易学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会议活动,旨在传播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易学博诣。
(五) 帮助有易学成就、科学弘扬易学的人士,帮助有实际困难的科学研易者解决难题,并不定期向社会提供捐助。
(六) 正确引导周易文化科学发展,破除封建迷信,使祖国易学确有实效的为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七) 通过本院的综合实力平台,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易学人才,使易学人才有发挥的博大空间。
(八) 设立对外分支机构、使中华易学真正科学实效地服务现代社会。
(九) 传承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传统文化。共建国学新思维,把更好的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下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院的章程。有自愿加入本院的意愿。
(二) 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传统文化,科学研究易学的各界人士。
(三) 无任何犯罪历史。
第七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 提交申请书。
(二) 批准后由研究院颁发会员或其他职务精美证书、摆牌及徽章。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本院的活动。
(二) 获得本院各种传播途径的国内外各大平台的宣传。
(三) 本院工作的提议权。
(四) 加入自愿,退院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院的决议。
(二) 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三) 遵守本院章程、准则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会员退院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本院将无条件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本院领导
第十二条 本院的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秘书长、顾问、理事等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热爱祖国传统文化,率先遵守本院章程。
(二) 在易学科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并成绩显著者。
(三) 没有触犯过法律且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明:以上人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本院将无条件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最新修正的章程于2018年05月21日正式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运营方所有。